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政[2009]048号)
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2、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内容:
(一) 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二) 项目是否属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 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 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