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7〕104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请各主管部门在2007年11月23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报送我委;于2007年12月2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我委将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