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办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的通告
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请人”)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业务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在原企业的身份为干部、固定工。
(三)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华侨农场,原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省直企业。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个人档案到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办事指南的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时限。业务办理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接受申请。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相互转告,尽快办理申请手续。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养老金,养老金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四、其它。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且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干部、固定工,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具体文件规定和业务办理事项可登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hldj.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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