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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15.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
  (三)继续教育情况:
  是否按时参加每期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
  1.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日常注册登记;
  2.涂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转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
  5.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五、受到奖励或表彰情况:
  1.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2.参加会计知识大赛;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重大活动;
  4.被评为个人劳模;
  5.被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
  6.论文或课题获奖;
  7.其他奖项或先进事迹。

第三章 考核记分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采取记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加分的行为是指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成绩突出并受到表彰的行为,扣分的行为,指诚信教育档案所列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诚信教育的行为。
  第九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日常考核程序: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自行将工作中受到的表彰奖励、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情况,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所属的财政部门。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将会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情况,附证明材料及时上报所属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人员或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和认定。
  第十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定期考核程序:
  财政部门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常登记、继续教育考核登记等定期活动,对在会计人员的表彰活动、会计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信息据实记入诚信教育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在工商、税务检查、审计、金融监管等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教育档案情况,及时进行核实记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教育档案的行为,应当依法检举。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登记及应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健全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结果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定期登记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情况,并及时将考核分数在深圳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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