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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财会〔2009〕27号)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要求,为促进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结合实施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特制定《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可以对照《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规定,自行上报或通过单位上报相关材料至所属地区财政部门,申请变更考核分数。
  二、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及证明材料不定期上报财政部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
  三、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受表彰奖励或违法、违纪情况,按照《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见附件)对每一位会计人员进行记分,并及时根据分数变化情况提供上网查询和定期更新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
  2.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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