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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颁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环发〔2008〕65号)


各地级市、县(市、区)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市容局):

  为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现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请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

  (二)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

  (三)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限批情形的市、县(区)行政区域,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区域限批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批决定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广西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本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招商、监察、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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