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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认可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生产能力认可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41号)
福建省长兴造船有限公司:
根据你司申请,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通知》(科工三司[2005]1220号)要求,我委委托福建省造船工程学会、福州海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组成专家评估小组,于2007年12月13日对你司进行评估。经研究同意评估小组意见,你司基本具备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能力,请你司按评估小组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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