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3号提案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3号提案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陕价办案函〔2009〕3号)


周素琴代表:您好!

  您同谷奕代表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联名提出的关于经济危机下对经营单位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电力价格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改革实施办法规定,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

  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电价政策,陕西电网现行目录电价中的电价类别共有七大类,即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商业、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电价。2008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9号)精神,按照积极推进商业、非普工业企业用电同价和电价结构调整的测算口径,考虑到我省非普工业用户的承受能力,拟分两步实现商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政策。这次电价调整先走了第一步,降低商业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减少商业电费负担1.3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商业经济的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