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强迫或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五)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全年累计被追究二次以上(含二次)过错责任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因明显过失出现错误但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适用时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法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有《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第
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委监察室收到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抄送的判决、决定等有关文书后,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处室调取材料、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委投诉举报的,委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