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第六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时,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核查、年检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承担主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审核人共同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因明显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承办人、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按所起作用大小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会签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同意或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审核人、会签人、批准人按所起作用大小承担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