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监察〔2008〕34号)
委机关各处室,省安监局,有关直属单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安监局在单独设立监察机构之前,一并适用此办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和受本委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本委直属单位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其故意或者明显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法规处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