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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全区所有使用水稻、玉米良种的生产者(含农场和科研院所职工承包种植者)均可享受补贴。对承包人租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发放给种植租赁人或代种人。

  (三)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玉米10元/亩。早稻指在5月10日前插秧的水稻;中稻指在5月11日至6月底前插秧的水稻;晚稻指在7月1日以后插秧的水稻。

  (四)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由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公开推介水稻、玉米良种名单,早稻、中稻、晚稻插秧和中玉米播种结束后,分别组织农民申报登记种植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再由农业、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层层批复补贴面积和下达相应的补贴资金,最后通过农民补贴 “一折通”将全部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户的补贴账户。

  六、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补贴面积的登记申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

  1.归口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在地登记的原则,在稻田、玉米地所在地进行登记。

  (1)农户的登记:按照现行行政区划,按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场、所)、县(市、区)、市,自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对存在当地农户、外来户承租或土地流转的,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原则上谁种粮谁享受补贴,依据承租合同、转让协议(包括口头协议)计入承租户或代种人,并注明清楚;没有协议的,必须经出租户和承租户双方协商、认可。只得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2)农场、农业科研院的登记:为方便补贴资金的发放,直属自治区农垦局的国有农场,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登记、汇总、上报,其余的由稻田、玉米地所在地负责登记。

  2.填表造册: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由村民小组干部逐户调查摸底,并组织农户申报,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填写登记表,一式3份,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一份。

  3.核实公示: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

  4.审核录入:乡(镇、场)政府负责对各村上报数据进一步核定,然后汇总、录入,打印纸质文档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5.逐级核验汇总上报: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户申报、逐组公示,乡镇审核,县复核,市、自治区检查督促”的工作程序,逐级核验登记、汇总、上报,所有审核人都要在有关表册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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