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许昌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和质量监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原则。本着“先易后难、先市后县、先示范后普及”的原则,在准入范围上,首先在城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先对肉类、蛋类,逐步对禽类、奶类等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所有市场及畜产品。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且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无公害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根据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在工作进度上,2009年,先行在许昌市区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在禹州市和长葛市城区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全部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准入范围上,先在城区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以肉类为重点,逐步扩大到禽蛋等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