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府发〔2004〕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调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民政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其余的供养款物通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安排,不足部分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2009年3月底前,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民政部门按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救助。
(三)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四)2009年7月底前,各县区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五)2009年8月,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长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温守荣、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
1.各县区要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要做好对本乡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低保存折、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努力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