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二、实施对象
纳入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目标任务
(一)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6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各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0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不低于45元。
(三)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5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
四、经费筹措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