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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财社[2006]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食品药品抽验经费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药品抽验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抽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抽验经费是指由省级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药品质量抽验发生的各种费用的经费,即省级药品抽验计划规定的药品抽验和药品快速检测支出经费。
  第三条 药品抽验经费用于与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直接相关的药品检验成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非直接检验成本性支出。
  药品检验成本一般分为工时成本、一次性实验耗材成本、多次性使用实验耗材成本三个部分。药品检验成本性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时成本,指与药品检验相关的水、电、气费,实验室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检定费,技术资料费,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费,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抽样费以及应分摊的日常公用支出等。
  (二)一次性实验耗材,指使用后不可能保持原物质形态、不可再生的药品检验物品,包括:试药试剂、实验动物、标准品与对照品、集菌器、放射性药品的实验器具、一次性无菌衣(口罩、鞋帽)以及实验室专用的工作服(口罩、鞋帽)等劳保用品、一次性滤材(膜)及活性碳、大孔树脂等。
  (三)多次性使用耗材,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价格在800元以下的药品检验物品;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药品检验辅助设备,包括:玻璃仪器,干燥器类、温度计类、小电炉等多次性器具、器材,色谱柱等多次性使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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