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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后予以评估,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评估价、评估价的70%或80%计算补偿(补助)。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落实安置住宅:

  1、安排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准购面积、公寓房售价等均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上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小区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3、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安置公寓房。即由政府面向社会融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旧村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后,节余的土地按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旧村改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现有拆迁安置小区房源的,被拆迁人可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简易结构1:0.8。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售房指导价进行结算。实行调换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四、关于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或居住过渡周转房的方式之一进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进行过渡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20%(上浮后临时过渡补助费金额个位数四舍五入)。

  五、关于拆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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