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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财税〔2009〕539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我市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税[1998]135号)。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21号)。
  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1]2389号)。
  四、《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京财税[200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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