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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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