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
各有关区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新建示范小城镇财政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6]12号),文件明确对市政府批准以宅基地换房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从基本建成之日起,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扶持的具体政策。现就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如何确认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挂钩试点,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
二、基本建成的标准:
1、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组织实施;
2、示范小城镇内的农民还迁住宅全部竣工,具备入住条件;
3、示范小城镇内配套的教育、卫生、商业、饮服、托幼及社区商业用房全部竣工,具备使用条件;
4、示范小城镇内的道路、排水、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