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负责牵头本部门管理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审批手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开工项目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专业竣工验收,各审批部门要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分别会同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未履行完相关建设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待补办完成各项手续后,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核认可后再恢复建设。
四、 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继续抓好新开工项目储备工作,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各级、各类审批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等需求优先保障,通过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同时,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认识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国家要求,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保持投资平稳增长,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