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规划、土地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管理、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管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
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贯彻《
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加强有关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确保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真实可靠,相关内容与项目审核文件一致,开工时间与永久性工程土建基础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或首台设备开始安装的时间一致。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新开工项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加强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我市已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核准备案项目在“天津投资网”上公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