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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08〕3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随后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把国家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的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满足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要求,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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