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8〕611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区县发改委、市教委、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1811号)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情况,按照今年确定的新型技术及业务的应用和试商用、关键设备产业化和重要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三方面重点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需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条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相应附件(将以上材料与资金申请报告装订成一册)、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汇总表一式五份(上述材料附电子版),报市发改委工业处。经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上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