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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煤矿职工的监督权,在主要媒体和煤矿公开县、乡两级包矿领导和监管人员及驻矿安监员姓名和电话、煤矿“五长”主要职责和电话,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分类实施月度、季度、年度述职报告制,促进各级、各层、各岗高效履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继续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倒查制,对作风漂浮、不负责任、工作不认真、不到位、不过细的安监人员,对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现象,严肃追究查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力度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要将煤矿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安全考核指标并严格考核;对区县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向市政府深刻检查,凡一年内发生两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区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应引咎辞职;凡市属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煤矿矿长应引咎辞职。区县煤矿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的,吊销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书》。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达到市政府规定等级的,依法予以关闭。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责任的,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2009年确定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市经委成立由副主任吴光任组长、市经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把优先考虑基层、优先保障基层、优先扶持基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市各煤矿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在未来4年内,分年度依次开展“强化年”、“突破年”、“攻坚年”、“巩固年”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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