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冀政函〔2009〕31号 2009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现就2009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责任制的项目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省部合作、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经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水利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工业、高新技术、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体育等项目。
按照上述范围,2009年确定了实施责任制的重大项目48项,其中在建项目13项,前期项目35项。在建项目总投资12214亿元,年计划投资325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4项(铁路),工业项目3项(装备制造),高技术项目1项,服务业项目4项,农业产业化项目1项。前期项目总投资2527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17项(铁路3项,高速公路2项,港口2项,机场4项,水利2项,电力4项),工业项目14项(装备制造5项,轻工1项,化工5项,医药1项,冶金2项),高技术项目3项,服务业项目1项。
二、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分管领导。以各位副省长分工为基础,将实施责任制的重大项目进行分解。各位副省长分别对所分管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负总责。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明确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制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制订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督促落实;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为加快项目建设与前期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主要责任
针对项目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在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作用的同时,配合业主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