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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08]68号文件精神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安排4次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举办2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具体由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和安排。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并把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每年安排2次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具体由人事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培训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根据需要按照《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试行)》组织进行听证。健全听取意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登报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广播电视讨论等途径广泛征求意见,使决策能够体察民意、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愿、维护民权。加快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根据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决策前注重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先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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