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标准比例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193号)
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建设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2007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情况,按照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二批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741号)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水泥企业全厂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闽经贸函发展〔2008〕100号文确认的各设区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情况,对于列入淘汰计划并已经实施主体设备拆除(厂内已无落后水泥产能)的水泥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正常电价(详见附件1);对于列入淘汰计划并已拆除部分落后水泥生产线后仍存在落后产能的水泥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2)。
二、统一全省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年产能计算标准:φ3.1M>窑径≥φ3M,按产能10万吨/年计算;φ3M>窑径≥φ2.8M的,按产能8.8万吨/年计算,φ2.8M>窑径≥φ2.5M的,按产能7.5万吨/年计算;窑径<φ2.5M的,按6.0万吨/年计算。根据统一后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算标准,对部分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进行微调(详见附件3)。
三、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调整后的水泥企业根据闽经贸能源〔2007〕741号文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全厂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闽经贸能源〔2007〕74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
2、拆除部分落后水泥生产线后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调整的企业名单
3、水泥落后产能计算标准统一后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比例调整的企业名单
省经贸委
省物价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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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岩青草盂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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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岩新罗区农垦东宝山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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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岩市马坑福利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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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岩红炭山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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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龙岩市新罗区建达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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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水泥熟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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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永定县建达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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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建省上杭县临城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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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汀县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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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杭县大永固福群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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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福建省大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上杭大永固新丰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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