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188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煤管局、煤行办),福煤集团:
根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持有2007年换发的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均为年检对象。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井口标注类型为基建井口、正在实施停产整改以及未取得2007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批复等煤矿,暂不予年检。待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或复产验收合格后,再予组织年检。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按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生产能力核实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5〕302号,以下简称“年检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煤矿“三超”现象和安装“三条线”以及实施“三推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年检时间安排
地方煤矿企业4月30日前要完成自检自核,并将年检材料(包括年检、通风能力、生产能力核定材料等)报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检。5月中旬初检单位完成初检工作,将初检材料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年检。年检时对提交的内业资料应100%审查,现场抽查率不低于50%。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年检结果、年检工作总结、生产能力核实总结、煤矿“三条线”系统图纸以及年检通知规定提交的其它年检材料(含2006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通知即闽经贸能源〔2008〕230号文规定的补充提交资料)上报我委。省属国有煤矿初检单位为所属公司,年检单位为省煤炭集团公司(时间安排及上报材料同上)。我委于7月30日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及年检结果确认。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从严把好年检和生产能力审核关。按“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行业技术标准,对年检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对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完善相关手续、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并停止煤炭准运证供应,按整改需要供应火工品。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的矿井,将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