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集贸市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商贸发[2008]30号)
各城区,红谷滩新区、昌北、高新开发区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
集贸市场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的购物环境,完善集贸市场的各项功能,市政府决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300万元,用于我市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补助资金。为此,市商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集贸市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
南昌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南昌市集贸市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本市五个城区(即东湖、西湖、青山湖、青云谱、湾里,下同)、红谷滩新区、昌北、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 集贸市场改造补助资金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集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程、市场基本设备的完善、市场安全隐患的改造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按照打造精品市场的思路,五个城区,昌北、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市物业中心应高起点规划、设计,各改造一个精品集贸市场。
第六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集贸市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市场占地规模原则上应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平整,主要交易场地和道路水泥硬化。
(二)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有必要的停车场地,人流车流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