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计划内送华东电网电量结算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计划内送华东电网电量结算指标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220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华东电网内各省(直辖市)电力供需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2008年我省继续向华东电网输送计划内电量。该电量折算成发电侧上网电量160306万千瓦时(线损率按2%计),发电侧含税上网电价0.29元/千瓦时。按照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安排,现将各发电企业发电侧上网电量指标下达给你们(见附件)。这部分电量为“三公”外电量,根据送出电量比例逐月结算,其中华能福州电厂电量在该厂脱硫设施正常投运后兑现。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根据福建省华东电网电力电量交易领导小组2008年4月1日会议确定的原则要求,做好与华东各有关省(直辖市)签订协议的工作,各发电企业根据本通知与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

  附件:2008年计划内送华东电网电量分配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2008年计划内送华东电网电量分配表

序号企业名称计算装机(万千瓦)分配比例(%)电厂上网侧电量(万千瓦时)
1华阳后石电厂36033.6854000
2大唐宁德电厂12022.6536306
3华夏嵩屿电厂12031.1950000
4华能福州电厂14012.4820000
 总计740100.00160306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