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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对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对于已实行国有职工身份和产权置换改制(简称“双置换”)的国有企业(含二级法人企业),企业不再年检;对于二级法人企业留守人员统一归口至主管单位管理,其组织、人事、劳动、财务等关系也一并纳入管理。

  (三)各主管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立财会机构,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立财会机构的二级法人企业,其主管公司对其财务实行代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费用、审计管理:

  (一)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和公款私存。对于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二级法人企业要征得其主管单位的同意。各主管单位已对所属二级法人企业上收了财务管理权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各主管单位自己制定。

  (二)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所有收入增长都应大部分用于职工,以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本公司系统的情况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法人企业的费用控制标准,确保费用支出合法合理。

  (三)主管单位每年要对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要按照内部审计的要求制定好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本公司内审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审实施方案,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报告抄报市商贸委。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管理:

  (一)各主管单位及所属二级法人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要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本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财会人员参与本单位管理的能力。

  (二)对于职工人数不多,财会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是外聘财会人员,又有债务负担的二级法人企业,由其主管单位派出财会人员对其财务进行管理,主管单位不能派出财会人员的,由其主管单位对其财务实行代管。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各主管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报市商贸委审批。二级法人企业则应先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商贸委审批。

  (二)各主管单位及所属二级法人企业在用本单位资产进行抵押时,应及时报市商贸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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