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承租户参与解决企业债务、人员安置且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最高不超过20年;
所有实行协议租赁的门店,都必须实行公开、民主原则,规范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拍租时,委流通改革处对整个招租、拍租过程进行指导;委监察室对招租、拍租过程实行监督。市商贸委派员参加现场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对单处面积较小,合同期限为5年以内一签;对经营面积较大,经营者投资较大,预期回收期长的经营性房产,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但租赁期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对于租赁期限在3年(不含3年)以上的,其月租金应该在合同中注明逐年有所增长,增长情况各单位可参照上年度南昌市GDP和CPI增长情况以及租赁者投入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履约保证金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收取标准不得少于二个月的月租金。
第十七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后,各单位要加强对承租者的服务与监督,并及时掌握承租者的经营状况,对承租者不能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企业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份将次年租赁经营的所有经营性房产的情况进行疏理,对一年内要到期的经营性房产按先后日期归纳制表备查,并报委流通改革处备案。
二、企(事)业单位机构、人员、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企(事)业单位机构、人员、财务管理具体是指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在财会机构设置、二级法人企业设置以及费用、资金、财会人员、审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和规范。
第二十条 机构设置:
(一)委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对于二级法人企业在岗职工人数少于10人,在编人数较少,又没有债务负担的,其主管单位可结合自身管理实际需要,在与下属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请市商贸委批准后,可考虑把其作为主管单位的一个内部单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