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单位在进行经营性房产公开招租、拍租时,需提前三个月通过有效形式发布招租、拍租的相关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小街巷的经营性房产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也必须将招租、拍租事项提前三个月告知原承租户。
第八条 在公开招租、拍租实施中,应事先拟定出竞拍须知,将该经营性房产的有关地址、面积、经营范围、租赁年限、租金底价及上限价、交纳保证金标准、投标时间以及其他须告知事项等提供给报名竞拍承租者。为确保竞标的公平合法性,企业招租、拍租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租、拍租的保密资料等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进行经营性房产公开招租、拍租,应先将招租、拍租或协议租赁的实施方案报市商贸委研究批复后,方可组织招租、拍租或协议租赁。
第十条 拍租方式:各单位须先期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当年地段房产租赁市场价,明确竞拍底价及上限价。竞拍前成立企业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均在本单位内部产生,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现场在底价与上限价之间各提供一个参考价,取参考价的平均值为竞拍基准价。
竞拍者现场在底价与上限价之间提供一个竞拍价,竞拍价最接近基准价的竞拍者为中标者。中标者到期未能签约者,视为自动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顺延下位最接近基准价的竞拍者。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在招租、拍租过程中,必须进行全程公开,对于在公开招租、拍租中产生的承租者,应以公告的形式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拍租活动结束后,企业须将拍租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商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门店可实行协议租赁:
(一)市直管公房以及无产权证的房产租赁;
(二)少数地段偏远、条件差的经营性房产店面,在发布公告后,少于3人报名;对老旧仓库、写字楼、专业市场店面租赁;
(三)对承租户参与企业资产改造且投资回收期较长,最高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