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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对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印发《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对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商贸发[2008]85号)


委属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维护资产经营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职工的利益。在广泛征求委属国有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制定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对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加强对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房产租赁、机构设置、资产处置、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产经营秩序和职工利益,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经营性房产租赁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性房产是指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经营性房产(包括自有房产和市直管公房)。

  第二条 委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自主产权的房产(含二级法人企业房产)实行租赁经营,都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拍租。

  第三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实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负责对本级及下属企业经营性房产公开招租、拍租等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营性房产招租、拍租的各项事项必须经单位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在招租、拍租过程中,必须有单位领导及中层、职工代表参加,并做好记录、登记。

  第五条 经营性房产招租、拍租原则上都必须对外发布信息,公布招租公告。具体信息发布方式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实行公开招租和拍租的经营性房产,其招租、拍租范围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参与竞租投标。招租、拍租的企业应广泛接触有意向的租赁者,对他们的经营实力,履约能力进行详细调查,在公开招租、拍租中择优选择承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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