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3号 2009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要求,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缴纳30元(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我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补偿标准实施待遇补偿。
三、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