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民发〔2008〕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
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的事实收养问题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收养登记,事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收养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等宣传工作的作用,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审核报送材料,依法办理登记。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妥善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二、区别情况办理户口落户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前,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应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的规定到司法部门办理有关公证,收养人或抚养人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及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及入户申请等,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经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入户手续,其亲属关系分别为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登记为子女关系;持《抚养公证书》的,登记为非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