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经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核定登记表》上盖章。《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各自保存一份;《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保存一份;《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核定登记表》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职工档案各自保存一份。
三、企业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的职工,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四、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特殊工种管理的规定要求,清理工种名录,规范工种名称,及时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条件、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应包括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主要内容。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和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将按照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暂停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对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企业或原档案托管机构,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对此类企业、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2009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定员数的核定和2008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的登记。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前企业原执行特殊工种的相关材料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经核定登记的特殊工种时间与原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实际变动情况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核定登记的特殊工种将不作为今后办理退休的依据。
附:1、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
2、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