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制定的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严格落实 《试行办法》,不得随意放宽政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进行。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试行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政策和具体操作进行培训。
三、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对退休人员资格认定、缴费及待遇核定等环节谨慎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问题。
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动态,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地区、企业和特定人群,要提早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制定信访工作预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已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 (市、区)及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