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560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24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5]309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69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47号)第
二条、第
四条、第
五条。
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31号)的市局补充规定。
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450号)第
三条。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99号)附件《〈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无收购行为而虚假开具《收购凭证》的,以偷税论处,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