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9〕3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中药房规范管理,推进中医药发展,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本着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按着《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切实做好本医疗机构的中药房建设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依据《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本医疗机构中药房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