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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7〕1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

  一、方案制定依据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2007年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7]221号文印发实施《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借鉴兄弟省市建设、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方案。

  二、建库目的

  (一)整合社会评标专家资源,实现专家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促进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和信誉;

  (三)为社会各类主体开展招标活动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减少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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