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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闽发改高技〔2008〕8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卫星应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和筛选工作。申报项目应有较大的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各地申报专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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