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8年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渠道)计划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08〕93号)
南平、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8】65号文附件九十下达我省2008年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渠道)计划,安排南平城区供水管网扩建工程和莆田城市供水系统二期扩建工程2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现转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项目建设投资。
二、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三、要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