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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1.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实际状况。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2. 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48号),开发项目必须在资本金到位后才能开工建设。

  3.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标准。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前应进行预测绘,并在预售场所进行公示,公开交易信息。

  4. 完善和推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不断完善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确保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网上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未经网上登记擅自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各区县要按要求尽快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网上签约系统,并延伸到各乡镇。销售合同增加的补充条款不得有免除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和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等内容。

  (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虚假注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大合同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非开发单位用自建房和集资房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有联合开发名义但开发企业未实际出资、未参与项目建设、销售、财务管理的挂靠经营行为的,对开发企业按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查处,对实际经营者按无证经营查处。

  2. 土地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对不按期开发、囤积土地的行为,要依据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3.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未取得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不执行强制规范,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不按期交房,未经验收备案交房入住,不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在商品房交易环节,要重点查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认购、收取订金、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违法行为。

  4.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中经济诈骗、违法高利贷等行为。对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提前介入,尽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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