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外地进浙单位的主体责任
外地进浙单位在建设活动中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贯彻执行建设活动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外地进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 “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改变重点建设项目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环环相扣、不留死角、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形成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研究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施工许可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方案,并应将建设单位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及时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职责。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监管
(一)加强源头管理,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把外地进浙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投标企业,应坚决予以淘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放在施工许可工作中的突出重要位置来抓。对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没有通过开工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