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电话交办5个工作日,书面交办10个工作日),又不向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说明原因,受到市长专线电话每月运行简报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以上的;
  (四)反馈结果与实际处理的情况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群众来电(含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办理,随意拖延耽搁,延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因值班制度不落实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贻误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在受理群众来电时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值班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值班空挡,联系渠道不畅通,群众有意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由市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重要来电(含市领导阅批件)不按时处理,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重要问题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催办2次(含2次)以上仍不反馈办理情况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且有条件办而拒不办理;对不符合政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问题,不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或推诿扯皮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人员失职、泄密,致使来电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存在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 通报批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1次。根据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也可随时通报。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较重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汇总材料,呈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分别转送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专线电话51个一级网络单位,二级网络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