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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监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主管处(科)长、联络员的基本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备案。如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并将更改情况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七条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加工工作,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组织完成市局办公室交办的政务信息约稿任务;
  (三)参与市局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政务信息理论研讨、专题调研;负责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范围及内容:
  (一)各单位的工作动态和常规性信息,如工作部署、安全动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突出成效;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典型事例;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和创新成效;
  (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思考;
  (六)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七)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部门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八)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分析;
  (九)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九条 报送的信息稿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规范。一事一报,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文字通顺。
  (二)真实。内容真实可靠,有根有据。
  (三)准确。事例、数字、单位等要确切无误。
  (四)及时。报送及时,涉及的情况、数据有较强的时效性。
  (五)全面。客观反映事件发展的全过程,既报喜,也报优,忌以偏概全。
  (六)深刻。透过事情表象揭示本质和深层次矛盾,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应按照市局规定的方式报送,否则,不予以统计、通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向市局报送的政务信息应由主管处(科)长审核、签发;必要时,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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