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发挥工会特有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参与、主动介入,依法监督裁员全过程,依法保障被裁人员的各项权益,加强对企业裁员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订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四、切实落实好涉及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
(一)做好被裁员工经济补偿工作。企业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做好被裁员工社保接续工作。一是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要一次性补缴;二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社会最低保障;三是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被裁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待其再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各培训阵地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掌握相应的就业技能。二是积极主动向企业征集用工岗位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职业介绍,通过各种形式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困难帮扶工作。通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平台,对生活困难的被裁人员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度过暂时困难。
五、认真做好被裁人员的工作
(一)各级工会要履行第一报告人的责任。一旦发现停产、破产企业无力偿付职工工资问题,地方工会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帮助解决失业职工的工资问题,防止因拖延、拖欠工资导致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充分发挥惠民帮扶中心和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多角度、多形式、多层面地帮助被裁人员渡过难关。及时转接生活困难被裁人员的关系,惠民帮扶中心将其纳入帮扶范围。
(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作用,依法为被裁人员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因裁员而引发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违反《
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等劳动纠纷,依法分析说服,细致疏导化解,提供咨询建议。对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为被裁人员正确理性表达诉求提供帮助和平台,促进依法理性维权,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