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商品大类合理设置区域,规范有序,并设立公示栏、服务台、公平秤和简易食品卫生检测设备;
(五)通风采光良好,有明亮的灯光照明,场内上下水畅通,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站(箱);
(六)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和熟食销售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七)有必要的商品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计量管理、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抽检抽查、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市场交易统计报告、重要商品购销台帐、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评分细则
本细则评分条款依据城乡集贸市场验收标准制定,分两大评分项,即经营设施设备部分和经营管理部分,共计36个评分项,每个评分项3分,总分108分。每个评分项分为未达标、基本达标和达标三种情况,已建设改造未达标的得1分,基本达标的得2分,达标的得3分。得86分以上为验收合格。
(一)经营设施设备部分
1、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要求,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距离,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2、市场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有房顶的彩钢结构简易建筑,并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的要求。
3、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4、场门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设有两个以上车辆和人员出入口。
5、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清洁,方便冲洗,不存污水;厅(棚)内通风、明亮。
6、交易厅(棚)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
7、按商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要分区。
8、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保持畅通,设有临时停车点。
9、设有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由市场制作统一标准的摊位设施。
10、设立导购图、公示栏、服务台、简易食品卫生检测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
11、设置相应垃圾桶、垃圾车或垃圾集中站(箱),对废弃物实行集中清运。
12、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设置独立食品加工间。
13、经当地兽医监督机关批准开展禽类交易并屠宰禽类的市场,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屠宰场所。
14、有与市政排污管道联网的污水排放设施。